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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未出具意见,工会需要担责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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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告知工会,如果工会未出具任何意见,是否属于不作为?劳动者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事实:职工起诉区总工会不作为 南京某建材超市公司于2013年5月30日解除与张先生劳动合同,并将该情况通知所在区总工会。2013年10月24日,张先生在法院庭审中才知晓公司通知区总工会的情况。2015年5月28日,张先生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区总工会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法院裁判:主体不适格 一审法院认为,被诉行为对张先生的权利义务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且张先生的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故裁定驳回起诉。 二审法院认为工会组织属群众组织,而非行政机关,亦无法律、法律或者规章授权其行使行政职权。工会组织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中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故依据前述规定,张先生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维持一审裁定。 点评:工会组织不出具意见行为不可诉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告知工会,但工会不出具意见现象却普遍存在。特别是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解除劳动合同告知本地工会时,本地工会出具意见的更少。那么劳动者可以要求工会承担责任吗? 首先,工会组织不是行政诉讼的适格主体。行政诉讼要求被告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作出行政行为的组织。工会组织却不属于这类主体,自然不可对其提起行政诉讼。 其次,法律未规定工会组织必须在个案中出具意见。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需告知工会,但未规定工会必须相应给予回复意见。故即使工会组织不出具意见,也无需承担责任。 第三,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确有具体职责。《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九、第十条分别对于各类工会组织在劳动法律监督方面的职责进行具体规定。《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对未建工会组织的要求用人单位向本地工会履行报告义务。有的工会组织对于用人单位的报告,束之高阁、不予回应的做法,不利于上述地方立法的法律监督目的实现。 第四,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个人违规需承担法律责任。《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而对于工会组织,却并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这是一种个人责任,而非组织机构责任。另外,这种法律责任,究竟是何种性质、如何追责等等尚需案例进一步明确。 案例来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行终字第458号行政诉讼案件 徐旭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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