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职工学法用法知识竞赛学习问答(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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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法律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有何规定? 答: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85、国家对从事哪些工种的劳动者,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答:《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对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86、政府如何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援助? 答:依照《就业促进法》相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被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技能培训、岗位信息等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就业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 对因资源枯竭或者经济结构调整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地区,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
87、政府建立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为劳动者免费提供哪些服务?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1)就业政策法规咨询;(2)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3)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4)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5)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6)其他公共就业服务。按照法律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88、政府有关部门的招聘会,可否向劳动者收取介绍费? 答:根据《就业与促进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89、我国建立失业预警机制的目的及作用是什么? 答:失业预警机制就是为了加强失业调控而建立的失业动态报告,其主要目的是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是中国促进就业和治理失业长效机制中的重要一环,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可以完善失业统计制度,更好地掌握劳动力资源和劳动力市场的供求情况,是采取常规措施来应对非常规状况的有力保障。2008年12月26日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就业促进法草案,提出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失业预警制度,预防、调节和控制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
90、我国对职业教育和培训的要求是什么? 答:根据《就业与促进法》规定,国家依法发展职业教育,鼓励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统筹协调,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方向,鼓励、指导企业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企业应当密切联系,实行产教结合,为经济建设服务,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91、哪些部门应当对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答:《就业促进法》规定,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2、什么是工会? 答:《工会法》第二条明确了工会的定义,即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这一规定表明工会组织具有两个特点:一是阶级性。工会会员的构成仅限于职工,也就是说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组织。这是工会区别于其他组织最明显的特征。二是群众性。首先,工会会员的构成有最大的广泛性,它并不是个别行业或者个别部门内职工的组织,它最大限度地团结、联合了广大职工。其次,工会是职工为谋求共同利益,实现共同愿望而自觉地组织起来的,不是按照某种行政指令组织起来的。这就要求职工加入工会必须自愿,并且工会组织的一切活动,也要在职工自愿的基础上进行。
93、什么人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答:工会委员会是工会的领导机关,工会委员会的成员必须能够积极履行职责,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因此,法律对担任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作了限制性规定。《工会法》第九条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这里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的经理、厂长以及董事会的主要成员等。近亲属则包括配偶、直系亲属及关系密切的兄弟姐妹等。 94、工会的基本职责是什么? 答:《工会法》第六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95、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权益的两个基本机制是什么? 答: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两个主要的机制和手段:一是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二是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96、什么单位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 答:《工会法》第十条明确: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97、因工作需要调动工会主席、副主席工作的,应当履行哪些程序? 答:工会主席、副主席的产生要经过两个程序:一是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二是选举产生后,要报上一级工会组织批准。根据《工会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在任期内,因工作需要调动工会主席、副主席工作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98、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如何确定? 答:《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应以工会小组提名,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工会小组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可以由上届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工会小组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出;也可以由同级党委与上级工会协商提出建议名单,经工会小组酝酿讨论后,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工会小组的意见提出。
99、法律对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从事工会工作有什么规定? 答:《工会法》第四十条规定,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这里的“生产或工作时间”是指法定的从事生产或工作的时间。同时,规定了基层工会非专职委员在一个月内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每月超过三个工作日的,其工资和福利待遇将受到影响,没有超过三个工作日的,企业必须按正常出勤,计发工资和其他待遇。
100、如果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的行为不适当,工会如何维护职工权益? 答:根据《工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处分职工缺少法律依据,缺少事实理由,或者依据不合法,导致处分不当甚至超过法定处理权限,则工会有权要求企业重新作出正确的处理决定,若企业坚持错误的处理决定,工会应当帮助、支持职工依法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 依据《工会法》规定,工会有权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可以查阅、复制与侵权事实有关的资料和其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妨碍或者阻挠,不得隐瞒真相、隐匿和毁灭证据。
101、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参加工会活动是每一名职工应当享有的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工会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一)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这里指的“年收入”包括职工本人在原单位所得的工资、奖金等各种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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