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草案》提出,将每天的哺乳时间从一小时延长到两小时。这对于又要哺乳又要工作的母亲们来说,绝对是个好消息。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女职工每天享有一小时的“哺乳假”。问题是,不少女职工都享受不到,一小时连路上来回都不够,使一小时的“哺乳假”成了虚设。这不仅让女职工享受不到法定的权利,而且不利于下一代健康成长。如果将女职工每天一小时的“哺乳假”延至两小时,人性味就更浓了,既是对女职工的关爱,也是对下一代的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女职工在结婚、孕期、产期、哺乳期中享有特殊保护及相关福利待遇,都作了详细规定。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明确:“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假、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可是现实情况是,在哺乳期间,有的女职工被扣工资,有的女职工岗位被变动,有的女职工甚至被辞退。这些现象,都反映出女职工生育权保护的乏力。 保护女性的生育权,实际上是对国家乃至人类繁衍生息的保护,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与文明进步。任何用人单位都要从社会责任出发,让身体流淌“道德的血液”,在保护女职工生育权方面多给予实实在在的体贴和照顾。任何单位违法妄为自订“家规”,侵犯女职工产假、剥夺其哺乳时间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过去,不少职工来不及回家给孩子哺乳,只能让家人或保姆把孩子送到单位门口,或抱到公交车站旁,年轻的母亲要当众“袒胸露乳”喂孩子,这是何种的尴尬和难为情的事情啊!不仅为了照顾女职工,也为了照顾带婴儿外出的女性,社会应该在公共场所设立一些母婴室,以避免年轻母亲的难堪。 |